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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发票企业除外云南小型微型企业可免收发票工本费

发布时间:2020-02-27 18:09:25 阅读: 来源:气球厂家

云南网讯(记者 吴杰)4月10日中午12时,云南省国税局局长张树学作客“金色热线”;近日,针对网友在云南网金碧坊论坛提出的问题,云南省国税局进行了回复。

网友“@面多尔” : 局长你好,有个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另外,对于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向分支机构分发,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请解答一下,谢谢。

云南省国税局:网友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31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执行时包含了个体工商户,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2年底,国家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又下发了《关于公布和取消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取消了税务发票工本费(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除外)。所以,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已全面免收了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对于总分支机构领用发票的问题,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定,对于总分支机构均为独立纳税主体的,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到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用发票,对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主体的,可由总机构领取发票后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

三、对于因税务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式样和票面印制内容不能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出于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的需要,要求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其发票工本费由冠名企业直接与发票印制企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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