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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监局公开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企涉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

发布时间:2020-03-20 12:41:32 阅读: 来源:气球厂家

10日,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官网公开儋州海头隆升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件信息,详情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查处

制售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儋州海头隆升液化气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黎翠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儋)质监罚字〔2015〕14号

案由:儋州海头隆升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4年12月8日,根据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协助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人员依法对儋州海头隆升液化气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液化石油气的组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174-2011)的要求,其中(C3+C4)烃类组分标准要求为≥95%,检验结果为92%;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标准要求为≤3.0%,检验结果为5.4%,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核实,儋州海头隆升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3.5吨,进货价为3860.00元/吨,产品已经全部销售,销售价为4.4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5400.00元,违法所得为189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1890.00元);

3、处以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万柒仟贰佰玖拾元整(1729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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